2016年1月10日 星期日

燃氣熱水器應由合格技術士之承裝業安裝


依據消防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:「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,應向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申請營業登記後,始得營業。並至中華民國95年2月1日起使用燃氣熱水器之安裝,非經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,不得為之。」所以,本案花媽所找的水電行如果不是上述所稱登記合格的承裝業、或未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安裝、或是未依熱水器安裝標準從事安裝者(如將屋外型熱水器裝於室內),均可依消防法第42條之1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至5萬元罰鍰,並得命其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者,得連續處罰或逕予停業處分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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